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法律规定解析
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:“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,企图通过诉讼、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,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,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、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”该条款旨在规制诉讼程序中的不诚信行为,维护司法秩序与案外人合法权益,体现了民事诉讼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与保障。
从立法背景来看,该条款的设立源于司法实践中逐渐增多的虚假诉讼现象。部分当事人利用诉讼程序达到非法目的,不仅损害他人利益,更严重浪费司法资源。法律通过设定明确后果,形成有效威慑,确保诉讼活动回归解决真实纠纷的本质。该规定与民诉法第十三条诚实信用原则相互呼应,共同构建了防范诉讼滥用的制度屏障。

在构成要件方面,本条规范的适用需满足多项条件。主观上要求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的故意,即双方明知无真实争议却共同策划诉讼。客观上表现为通过起诉、调解等司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,且行为指向侵害他人合法权益。此处“他人”包括案外自然人、法人及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。实践中常见于虚构债务转移资产、规避执行等情形,法院需结合证据综合认定行为性质。
法律后果层面,本条设置了多层次责任体系。首先程序上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恶意诉讼请求,从根源上否定其企图获取的非法裁判效果。其次可根据情节采取罚款、拘留等强制措施,罚款金额需结合当地经济水平与行为危害性确定。最为严厉的是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责,通常涉及刑法中妨害司法罪等相关罪名。这种梯度化处置兼顾了程序制裁与实体惩罚,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。
司法实践中,该条款的适用需注意若干关键问题。法院应主动审查案件疑点,对调解协议异常迅速、双方无实质争议等情形保持警惕。同时需保障案外人参与诉讼的权利,允许利益受损方提出异议或参加诉讼。证据审查应注重资金流向、交易背景等间接证据的关联分析,避免简单依赖当事人自认。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典型案例强化指导,统一了虚假诉讼的识别标准与裁判尺度。
该规定对诉讼参与人具有重要警示意义。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必须恪守诚信底线,任何企图利用司法程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严惩。律师等法律职业者也应自觉维护法律尊严,不得协助当事人策划虚假诉讼。从更广视角看,该条款的实施有助于净化诉讼环境,提升司法公信力,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。
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,新型虚假诉讼形态可能持续出现。司法机关需持续完善审查机制,加强部门协作与信息共享,同时通过普法宣传提升公众法律意识。唯有筑牢制度防线,才能确保民事诉讼真正成为定分止争、保障权利的公正平台,实现司法资源效益最大化与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。





